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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4章 纵横捭阖(1 / 1)
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。

“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、不向其支付报酬。但应当知名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”。

这句话,用人话翻译一下,大致是什么个情况呢?

就是说,符合下列条件,就可以白看白听白玩别人的书/影视/游戏/音乐,不用给钱。但依然要申明“转载”,不能连署名权等“其他权利”都侵犯。(让作者没钱赚但好歹要赚个名声)

这条法条,也可以用一个法律术语来概括,那就叫“著作权的‘合理使用’”。

可以说,互联网免费传播惹来的版权问题,十几年来都是围绕着这一条法条做文章的。这是当之无愧的被互联网公司应用最多的法条。

“合理使用”的情况包括哪些呢?

这就要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后的内容了。

“为个人学习、研究,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”。

“为介绍、评论……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”(比如写文学评论的人,引用部分原文)

“为报道新闻时事而不可避免地引用……”

“为学校课堂教学货科学研究目的……”

“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……”

“图书/档案/纪念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……”

法条很长,这一条足足列了13大类的情况(为了不水字就不把那些罕见情况写完了,有兴趣自己百度就好)

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条法条,在网上看到的字幕组和视频下载资源,才往往会打“本字幕用于教学科研目的,请在下载后2小时内自动删除”,或者“本视频用于个人学习、研究目的,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,且不得二次转载”等幌子。

虽然地球人都知道:这些东西人家下载了之后,就是拿去盗版白看的、是不符合“合理使用”的。

但只要把“著作权法第22条”的一鳞半爪文字,在资源上那么一贴,似乎就贴上了保护伞,真的变成了“合理使用”,而网站方也有了借口,可以成功套用降智光环来装傻:

什么?你说这个资源侵权了?

哎呀真对不起!我审查的时候没看完,就看了个开头。我还以为这部《火影忍者》,只是这个UP主自己做的影评视频呢!没想到他是原片照搬的呀!哎呀呀太没节操了!

蛤?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?哎呀我也不知道啊,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,没看过动画片,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。

行,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!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!确保不用“连《火影》影评不该有500集”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!

这样,网站就没事儿了——至少在2013年以前,这样就真没事儿了。

而且,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。

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,拿得掏多少外汇呢。

《著作权法》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,此后20多年的斗争、修改历程中,这“第22条”几乎就没怎么改过。

但是,围绕着这“第22条”的斗争,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。

毕竟,法条只说了“基于商业目的”而如何如何,就“不属于合理使用”。

但,什么叫“商业目的”呢?

这四个字太宽泛了。

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,那肯定是“商业目的”吧?

可如果不收钱、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
又进一步,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,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
要是连粉都没吸,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“软文视频”呢?算不算“商业目的”?

商业模式的“迂回性”创新,是无穷无尽的。

什么算“商业目的”的“解释”,也就需要与时俱进。

谁来解释?

当然是最高人民-法院来解释。

同时,因为仅仅只是“解释”,而不是修改立法。

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。

连人-大都不用召开,议会表决也不存在。

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,讨论一下新形势(当然还得“被传达”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),就可以拍板了。

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,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,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。

可以说,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,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。

手松一松,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。

紧一紧,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。

别说是古勇将了。便是李老板、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,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,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。

不然,当国家希望向“乐视模式”转的时候,你不小心转错弯儿,转向了“快播模式”,那就等着坐牢吧,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。

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——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(相比于2010年的两年前。也就是黄广裕那个判了14年的案子。当年没进去之前的黄广裕那真是猖得不行。后来五六年后,王X林发达了,网上就有人披露出当年王给黄广裕倒茶的照片。)

……

越是懂行的人,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。

所以,古勇将对于这种“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、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”的事情,那是只敢心驰神往,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。

现在,被冯见雄这么挑明了一说,他顿时觉得肾上腺素都飙升了。

这可能么?

太匪夷所思了吧?

可是,如果冷静下来想一想。

不说别人能不能做到。

冯见雄却是着实有可能的。

凭良心而论,冯见雄算是国内最牛逼的知识产权法律师么?

不是。

毕竟,他的主要实践能力,至今还有一大半是靠上辈子重生前积累的。这辈子无非是上了正轨之后,有更多的机会接国际级的大案,比如反诉苹果案。可他的实际办案能力,还是比最顶级的、专心淫浸知识产权二三十年、智商也顶级的那一小撮律师,要略逊一点的。

榨干一切水分,冯见雄打传统知识产权官司的绝对实力,在国内律师中估计还排不进前10名。

他之所以此前能秒杀杜丘明等人,更多是仗着那些官司是“前所未见”型的、有极大的创新性,从而让冯见雄的“远见”金手指得以发挥。

既然冯见雄算不上绝对实力国内第一的律师,那么,他对传媒理论、传媒运营、资本运作的了解,就更不能算国内顶尖了。

可是,如果要问某个人对知识产权法律、传媒运营、资本运作这三个方面都很懂,最能产生跨圈创新联想,那么毫无疑问,国内再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和冯见雄比肩。

他赢就赢在“综合型人才”这一点上。

比他懂法的,不知道这条法在资本、传媒方面还有多少榨油空间可以压榨。

懂资本的人,不知道法律层面还有多少迂回尺度。

甚至,双方哪怕坐在一起谈,也想不到结合自己的所长。

因为没有人可以做到冯见雄这么洞见深远、融会贯通。

“遂使竖子成名”。

古勇将或许不知道冯见雄重生者的底细,以至于对冯见雄的真正实力还会更加高估一些。

但是,哪怕仅仅只考虑冯见雄在反诉苹果案中的表现,看他跟谷歌、EFF基金会的大佬谈笑风生。

看他引领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后的解释节奏。

看他通过刘教授、通过刘鲲,对国内确权性法条司法解释的影响,看着能为冯见雄所用的观点,出现在国W院的《对美人权状况调查白皮书》中。

这一系列的历史业绩,加上他在,让古勇将不得不承认:这人在斡旋各方资源,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解释方面,已经是国内第一人了。

至少,是没有实权,只靠嘴炮影响的人中的第一人。(那些靠政权和自身官职力量的不算在内。比如,要是拿国家发-改-委的主任来跟冯见雄比,就没意思了。)

……

“我可以考虑跟你合作。具体的正版化进程路线图、时间表,你可以先拿一个设想,咱探讨探讨。

只要达成共识,在这个时间表的进程中,哪怕N站目前有整改不完善的地方,而且你占我便宜多一些,我都可以暂时不用法律途径起诉。至于其他比我们的进程表慢的,咱可以共同或者分工起诉他们,把他们搞死。

但是,你要保证你给的时间表被切实执行。如果将来你的推动进度明显比你许诺的时间表慢了,你N站的整改也跟着拖拖拉拉,那就别怪我公事公办了——我最多给你半年的误差期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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