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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五章 己未之冬 十六(1 / 1)

李诚中想要制定一部军法,从规章制度上规范前营士兵的行为举止和作战奖惩,但这个时代已经有了通行的军法,即十七禁五十四斩,目前卢龙军实行的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斩。擅自更定军法是一种大罪,所以李诚中是不能碰这条红线的。思来想去,他决定制定一部前营士兵通行条令,刻意规避开“军法”这一概念,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在军中实行新的军法。

之所以不愿沿用十七禁五十四斩,是因为李诚中认为这种军法完全不合实际。这部军法包括悖军、慢军、懈军、构军、轻军、欺军、淫军、谤军、奸军、盗军、探军、背军、狠军、乱军、诈军、弊军、误军等十七条禁律,并对禁律所包含的闻鼓不进、呼名不应、夜传刁斗、多出怨言、扬声笑语、旗帜凋弊、谣言诡语等五十四种行为执行“犯者斩之”的处罚行为。

李诚中在冯道的协助下仔细研究了一番这部军法律令,觉得实在是难以执行下去。

首先,军法中所规定的事项混淆不清,有些十分笼统、有些又十分详细,有的过于慨括,有的又失于末节,遗失错漏之处甚多,无法有效的对士兵行为进行完整的约束。

其次,军法规定的很多事项都描述模糊,不利于具体操作,换言之,实施的弹性太大,最后的结果就是士兵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军法,是很难判定的。同样的行为,既可以理解为犯了禁律,又可以理解为正常举止,完全由主将说了算。

最关键的是,这部军法通篇只有一个惩处方式,就是“斩”!如果按照这部军法来严格执行,那估计过不了多久,前营所有士兵都会被“斩”个精光。

所以,虽然卢龙军一直宣称以这部军法为准绳,但真正执行的军伍几乎没有。各部其实是自行其是的,对于士兵的惩罚,完全由上官依照需要来判定。

自天宝以来,因为土地的大量兼并,导致无数农民丢失了自家的田地,府兵制也丧失了继续存在的基础,唐军由府兵制转为了募兵制。这种募兵制并非中央朝廷来组织实施,而是由各地藩镇自行募兵,因此,手中军力的多少,也就决定了藩镇将帅实力的高低。对于自家手下的士兵,将帅们纷纷采取厚络之策,不仅从物质和官衔上予以极优的待遇,而且在士兵触犯军法时,往往睁一只眼、闭一只眼。这也导致十七禁五十四斩的近乎废弛。

就最近的例子而言,当日卢龙军南征魏博,大军攻破贝州后屠城,这种行为直接触犯了军法。在十七禁五十四斩中对此有明文规定:“所到之处,凌虐其民,逼淫妇女,此谓奸军,犯者斩之!”如果按此令行事,那么攻入贝州城的数千士卒便该全体斩首,这是绝对不可能执行的。因此当时刘仁恭也仅仅是发了一通火,最后该怎么奖赏照样怎么奖赏。他要是真按军法执行,那么他的节度使之位也早就被部下顶翻了。

李诚中想要的军法是那种可以实际操作,并且容易判定的军法。军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出属于违反禁令的具体行为,并且由此细化出具体的处罚办法,尽可能避免人为的主观判定。这部军法还要人性化,依照违法的程度来给予轻重不等的惩罚措施,避免因量刑过重而造成军心哗变。最后,这部军法还要尽可能完整,将士兵日常和战时所会遇到的问题尽量包容在里面,做到有法可依。

经过深思熟虑,结合后世对法律的认知,李诚中和冯道进行了多次彻夜长谈,最终决定制定一部士兵通行条令。通行条令要将后世的作训准则、军人内务条令、暂行军法条例等多种内容包含进去,以期尽量完整。

这部《士兵通行条令》是一套成体系的条令,包括《总则》、《士兵作训条令》、《士兵内务条令》、《暂行军纪条令》,尽量从方方面面把士兵生活、训练、作战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,然后一一明确是否当行,同时要逐一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办法。

《总则》是对士兵行为的原则性约束,在《士兵通行条令》中居于第一执行顺位,即所有发令都要遵照或者以不抵触《总则》为制定的基础,一旦出现抵触,便以《总则》为准。

《士兵作训条令》归纳士兵作战和训练中出现的各种情况,并将之一一列举。《士兵内务条令》则关注士兵日常生活,对军容军仪、生活作风、上下级关系、与百姓关系等进行说明。这两部条令主要强调士兵应当做什么,并且如何去做,而《暂行军纪条令》则规定不应当做什么,一旦士兵做了不应当做的,会受到什么样的针对性处罚。实际上李诚中所谓的“军纪条令”就是军法条令,只是规避了“军法”这个字眼而已。

为了便于士兵理解,李诚中把《暂行军纪条令》的内容分为三类,即轻度违纪、中度违纪和严重违纪,并针对性的归纳出三种处罚方式。轻度违纪,即作训中未完成要求、生活上散漫无序,或者军容军仪不合规定等,处罚力度也较轻,通常为当众批评、警告、简单体罚等,其中又分别视情况分出三六九等。中度违纪,即执勤懈怠、军议迟到、破坏器物、作风不检、浪费奢靡、顶撞上官等等,处罚力度则加重,通常包括禁闭、军杖、扣饷、降职等。严重违纪,即作战不坚、违抗命令、**妇女、残杀同僚、抢功冒名、偷窃和私吞财物等,实施的惩处也比较严厉,包括免除官职、开除军籍、斩首乃至牵连家族等。

这套《暂行军纪条令》非常细致,不厌其烦,生恐遗漏掉那些细枝末节。当时冯道建议,不必制定那么详细,应当容许军法官有一定的操作弹性,但他的建议直接被李诚中严词否决。按照李诚中的话来说,军法应当详细明确,减少操作弹性,尽量降低军法官因为个人好恶而随意执行的空间。

冯道问,那么多士兵、那么多琐事,军法能够一一列举齐备吗?总是会有疏漏之处的,到时候怎么办?李诚中回答,军法中没有规定的条款,一律不作惩处!宁可有漏网之鱼,不可有无辜之冤。李诚中还解释,之所以这部军法定名为《暂行军纪条令》,其中的“暂行”二字,就是为了留出开口,以待将来随时弥补。条令中的规定是可以添加的,但是人命却是无法挽回的,因此,定法之时必须慎之又慎。

冯道还对条令中的处罚方式提出异议,他认为处罚太轻了,并且这些处罚办法中竟然没有黥面、宫刑、断肢等威慑性强的律令,不利于军队养成森严的军纪。李诚中则认为,森严军纪的养成并不在于处罚的力度,而在于让士兵明确的知道,做了什么事情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,只要所承担的后果远高于所获得的利益,那么这种规定就会有效。同时,让士兵经常性的体会到军法无处不在的威严,比直接将违法士兵处死的展示性效果远远要强,在执行的时候也要容易得多。

两人为此争论半天,谁也无法说服谁,最后李诚中只能无奈的告诉冯道,如果动辄将违纪士兵处死或致残,那么他手下将无兵可用。这也是这个时代的通例,冯道听完后默然良久,便不再坚持。

除了《士兵通行条令》外,李诚中还打算拟定《军官通行条令》,对军官的行为也进行规范。只不过他现在就那么点兵,军官也不多,而且伙长这样的军官其实真要算起来并不是军官,这项条令的制定也就并不急迫。

在李诚中的规划中,伍长、伙长一级的军官应当算作后世的士官,这些人才是一支部队真正的精锐核心。一支部队能否招之能战、战之能胜,从战术角度来看,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部队中士官的素质。他有一个还不成熟的想法,他想将现在前营的所有士兵都作为后世的士官来培养,这些老兵可以不担任军职,甚至依然处于伙长、伍长等的指挥下,但要授予一定的秩别,如陪戎副尉、校尉等,给予相比新兵而言更好的待遇,并在平时对他们进行更好的训练,将来一旦扩充军队,便可迅速组建一支能战的大军。

光华二年十二月三日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内务条令》开始在白狼山军寨推广。因为军寨中没有足够的纸张书绢,这部条令总共只抄录了六本,指挥使李诚中一本,甲都、乙都、丙都的姜苗、张兴重、周砍刀等三个都头各一本,王大郎和赵大共用一本,还有一本备存在冯道处。

条令以口传的方式进行学习,首先要求各都都头、各队队官和各伙伙长强制背诵。在冯道一句一句的解读和带领下,数十名伙长以上军官开始了痛苦的背书历程。五天之后,所有士兵在伙长的带领下开始重复这一过程。十天后,条令开始试行。在试行十天中,各伙、各队、各都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计和反馈,然后李诚中召集队正以上军官研究了这些反馈回来的意见和建议,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令进行了改进。

光化三年正月初一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内务条令》正式实行。

光化三年二月初一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作训条令》正式实行。

光华三年三月初一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暂行军纪条令》正式实行。

同日,三大条令合并,《平州军前营士兵通行条令》完成,并在前营正式实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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